惠政发〔2009〕67号
惠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惠民县国有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惠各单位: 《惠民县国有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 民 县 人 民 政 府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惠民县国有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障政府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是指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或存量国有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让金是指土地出让收入总价款,即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总成交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
第四条 用地单位在项目选址时,应与县国土资源局联系,先行土地预审,审查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五条 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过程中,应由县政府与被征地村街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其他任何组织和单位与村集体签订的征(租)地协议书无效,属于违法行为。 第六条 在国有土地出让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合同或口头形式承诺办理国有土地的时限。 第七条 项目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县政府依法组织供地,经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使用方式出让给用地单位使用。
第三章 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除财政部门外,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设立土地收入银行账户,私自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 土地出让金按以下程序征收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国土部门根据出让合同,填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 (二)用地单位根据国土部门交款登记单和清算单,按规定时间以货币方式将土地出让金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开设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三)土地出让金缴入财政专户后,财政局为用地单位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收据联(第四联)”。国土部门根据用地单位所执“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收据联(第四联)”、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和相关材料,办理供地手续。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国土部门不予办理供地手续,并有权依法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条 国土局、财政局应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土地出让收入按政策应收尽收。
第四章 土地出让金的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由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按月汇总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金列支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三)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第十三条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从实现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以下专项资金 (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国有土地出让金平均收益的20%计算提取,用于农业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基本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等专项支出。计提公式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宗地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收益标准(对应所在地县区征收等别为25元/平方米)×20%;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宗地土地出让总价的5%计算提取,用于政府土地储备的支出。计提公式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宗地土地出让总价款×5%; (三)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基金。按宗地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10%计算提取,专项用于城镇廉租房保障支出。计提公式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基金=(土地出让收入-成本性支出)×10%; (四)城市建设资金。按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的10%计算提取,用于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计提公式为:城市建设资金=(土地出让收入-成本性支出)×10%; (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建立专项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 第十四条 用地项目所涉及国有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处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土地出让金做任何减免; (二)开发区、乡镇重大招商项目,土地出让金征收以后,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可以根据出让金的用途依法处理; (三)破产重组企业涉及土地出让金权益,按《破产法》有关规定,经破产清算小组核定,提出方案,提报县政府批准; (四)旧城改造,商贸项目及原国有土地部分,必须由国土部门拍卖,土地出让金及时足额缴纳到财政专户; (五)乡镇、开发区工业招商项目办理国有土地出让的,由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县政府研究,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第十五条 土地出让金支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项目单位按规定将土地出让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二)项目单位递交土地出让金支出申请交当地政府; (三)当地政府到县财政局领取《惠民县土地出让金支出审批单》,并逐项填写盖章; (四)当地政府将《惠民县土地出让金支出审批单》报县委督查局,由县委督查局结合项目落户协议签署考核意见; (五)县财政局依据惠民县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计提相应“五金”后,签署意见后报县政府; (六)经县政府研究批准后,由财政局按程序通知项目单位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递交申请时,应附下列文件: (一)建设用地审批单; (二)招商引资或项目落户协议; (三)县委、县政府研究意见; (四)其他证明文件。
第五章 土地出让金收支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局与财政局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与地方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确保土地出让收支数据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 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以及审计局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 对违反政策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附件:1.惠民县项目用地签批单 2.惠民县土地出让金支出审批单
用地单位 被用地单位 用地理由 及面积
管理人员 勘察意见
管理员: 地价评估情况
所长: 年 月 日 土地利用股申报意见
股长: 年 月 日 国土局分管领导审查意见
副局长: 年 月 日 国土局主要领导 审核意见
局长 : 年 月 日 县政府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副县长: 年 月 日 县政府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县长: 年 月 日 附件:1 惠民县项目用地签批单
附件:2 惠民县土地出让金支出审批单
用地项目名称 用地面积(㎡) 已交土地 出让金金额 应提“五金” 总额 项目用地单位 出让金申请
公章(签字): 年 月 日 乡镇或开发区 意见
公章(签字): 年 月 日 督查局 意见
公章(签字): 年 月 日 财政局 审核意见
公章(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项目 县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县政府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备 注
年 月 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 纪委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惠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