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1)电话受理。工作人员受理来电要详细、准确记录来电人的姓名、电话、工作单位或住址、来电时间、来电内容等事项,并按来电内容及时分类登记,填制《书记、县长公开电话受理事项承办单》。
(2)信箱受理。工作人员每天及时接收群众来信,并按来信内容及时分类登记,由县委办公室填制《书记公开信箱受理事项承办单》、受理中心填制《县长公开信箱受理事项承办单》。
(3)留言服务。除工作日上班时间以外的来电,系统将启动留言系统记录来电人的电话和留言内容,工作人员上班后点击“听取留言”,将留言内容作相应记录,按人工服务的方式处理来电人反映的事项。
二、办理
对受理的来电来信,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由于来电来信人反映情况较为复杂、10个工作日不能办结的,经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来电来信人延期理由。
(1)自办。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立即答复的,工作人员要准确、简明的回复;对咨询类来电来信,工作人员在通过咨询相关职能部门了解相关信息后,可直接回复;对来自基层单位、纯属反映正常工作问题的来电来信,应告知来电来信人通过正常渠道逐级反映。
(2)转办。对一般来电来信事项,受理中心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至网络单位或承办单位,由网络单位或承办单位按规定时限进行妥善处理。
(3)批办。对重要、疑难、复杂事项,由受理中心及时报送领导,根据领导的批示要求,交办有关责任部门进行办理。
(4)催办。工作人员对转办的事项要提前2个工作日催办,督促网络单位或承办单位按规定时限上报办理结果。
三、反馈(回访)
(1)网络单位或承办单位对转办、批办的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办理结果,紧急情况随时反馈。
(2)受理中心收到网络单位或承办单位的反馈后,要认真审查反馈结果。符合要求的,及时上报领导;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网络单位或承办单位补办或重新办理,重新办理的按上述程序二次批办。
(3)对网络单位或承办单位所报结果,由受理中心填制《书记、县长公开电话(信箱)受理事项反馈单》,经领导审核同意后,中心将及时通过电话或信箱向来电来信人反馈。
(4)对已办结的事项,受理中心视情随时回访来电来信人,检查网络单位或承办单位办理质量、效率及群众满意率,并对回访事项做好记录。
四、归档
对所有文字、图片等材料分类整理、立卷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