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服务承诺制度
指导思想和目的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围绕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工作目标,尽职尽责,强化服务,为企业和群众排忧解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在工作中,严格政策标准,严格办事程序,明确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公开办事结果。不搞花架子,不图虚名,真心实意地为用企业办实事、办好事。在思想上牢固树立每个岗位都是服务岗位,每位工作人员都是服务员的思想,达到“服务在机关,满意在基层”的要求。
1.首问责任制度。
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及企业或单位上门办理有关业务的,实行首问责任制,第一次被“问”到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①首问责任人对来人反映的问题要了解清楚,属于自已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按规定热情、主动、及时地给予办理;不属于自已职责范围的问题,热情地介绍到有关科室、单位办理;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问题,要向来人解释清楚,并告知来人向有关单位反映。
②首问责任人接听电话时要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地回答问题、介绍情况;属于非本人职责内的本局责任,要将电话号码转告来话人;非本局职责范围的电话,要说明原因,解释清楚。
③首问责任人处理信函要及时认真,处理结果及时回复来信人;不能办理的,及时将原因告知来信人;不属于自已职责范围的问题,在接到信函当日转交有关科室或单位;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问题,在接到信函2日内将信函转交有关单位并通知来信人;首问责任人个人职责决定不了的问题或无法确定受理单位的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按领导意图答复,或将信函退回来信人并说明原因。
④对办事事项涉及两个以上科室(单位)职责的,第一承办人为第一责任人,第一承办人处结相关事宜后,要及时将承办事项移交给另一个科室(单位)。移交后,承办科室(单位)即为第一责任人。相关人员要搞好责任的相互衔接,确保环环相扣,不发生脱节、断档现象。
2.一次性告知制度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办事人)向局机关有关科室咨询、申办有关事项时,负有接待、办理责任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义务人)要热情接待办事人,耐心解答办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切实了解办事人的办事意图,积极为办事人提供相关的各项服务。
2、对办事人所咨询、申办的事项,一次性告知义务人必须当场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应当提交的所有有关材料以及办理该事项应当依法遵循的有关程序,或向办事人提供书面资料,公开办事流程,达到让办事人详尽了解的目的。局机关工作人员对办事人实施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时,应当把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已掌握的有关事实和有关的权利与义务,一次性告知办事人。
3、对办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一次性告知义务人应当认真、全面的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并按规定办理;发现问题的,一次性指出所有存在的问题,并逐一告知其解决的办法,达到二次终结的目的。
4、对办事所有过程中应注意或容易忽略的地方,一次性告知义务人应做好细致的解疑工作;对表格填写等工作,办事人确有需要,一次性告知义务人要做好辅导或辅助工作。
5、一次性告知义务人无法及时解决的问题,必须及时请示领导或相关部门,予以妥善处理,不得拒绝告知。
6、一次性告知义务人接待办事人时,应态度亲切热情,举止礼貌大方,服务耐心周到,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一次性告知义务人要想办事人之所想,急办事人之所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刁难设卡。一次性告知义务人的告知必须依法、依规办事,实事求是,做到有理、有节、有据。
7、一次性告知义务人必须具备强烈的工作责任心,熟悉并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熟悉并认真履行本机关处室的有关职能,熟练掌握自己所在职位相关的岗位职责、办事流程和业务技能,能胜任本职工作;强化职业道德意识;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8、凡违反上述规定,不能正确执行一次性告知制或因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一经查实,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效能告诫;构成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3.超时默许制度
1.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杜绝不作为行为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超时默许制度,是指对申请人手续齐全有效的报批申请,机关工作人员受理后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或作出书面告知延期理由后,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作出决定的审批事项,将被视为本机关默许审批事项,由超时审批的机关工作向申请人作出审批决定。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及相关责任由有关责任人承担。
3.超时默认制办理程序为:
(一)申请人向有关职能科室提出申请。
(二)有关科室受理申请,并当场初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的,受理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明确承诺办结时限;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由受理人出具告知通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申请人需补办的材料。
(三)申请被受理后,对需要现场踏勘的事项,应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现场踏勘,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四)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到原受理可是领取办理结果。
(五)承诺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办理可是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领导审定后,可依法延长期限。由办理可是出具延期告知书,加盖单位印章,提前1天通知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及时限。延期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另一份受理科室备案。
(六)未向申请人发出延期通知,或载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作出决定的合法报批申请,由受理科室出具《超时默许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4.限时办结制度
为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1.限时办结制是指本机关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2.机关工作要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限时办结的范围包括: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备案事项;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3.对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承诺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要按照便民利民、优质高效的原则,分类确定办理时限。所有限时办结事项承诺的办理时限,都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4.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
5.机关工作人员要最大限度地削减前置条件,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服务对象。凡是能即时办结的要即时办结;能当日办结的要当日办结;一时办结不了的,要在规定时限办结,并做好解释工作。
6.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5.责任追究制度
一、部门、科室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失职责任:
1.不认真贯彻各项方针政策,对县和局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部署组织实施不力的;
2.没有依法行政,随意越级、侵权、卸责,该办的事不办或拖办,违诺的;
3.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造成严重事故或使国家、集体财产受损;
4.执法执纪和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5.工作玩忽职守,严重失职,出现重大事故或发生责任事故的,造成严重损失的;
6.违反各项廉政制度,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造成恶劣影响的;
7.违反机关效能建设的各项制度,被举报、投诉查有实据的;
8.不服从领导,对抗局领导和科室领导决定,影响政令畅通的;
9.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行为包庇、放任的;
10.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从而导致服务对象不满意进行投诉,出现严重违反纪律问题。
11.其他被评定为失职的行为。
二、对投诉、举报有随意增加审批条件、故意拖延办理时限、有意刁难来局办事人员的,经调查属实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在办理有关业务中,凡发生“吃、拿、卡、要”行为,核查确实的,以直接责任人按发生额予以赔偿,并给予纪律处分。所有工作人员一年内被有效投诉达两次,离岗培训;超过两次的,年终考核为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合格的,调离该工作岗位。对工作人员因行政过错导致行政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部门、科室工作失职造成后果的,追究部门、科室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责任;工作人员失职的,追究本人的责任;工作人员伪造事实、隐瞒真相,部门、科室负责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应当更正而未更正的,工作人员和部门、科室负责人为共同责任人。
四、工作失职的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受奖资格、调离工作岗位以及党纪、政纪处分。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共同使用。
五、责任追究的执行时间从发现责任问题时算起,责任追究不受责任人工作调整、职务变动等因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