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imin.gov.cn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网站地图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
关于推进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9-05-26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政府办公室字号:[ ]


                                                                                                     惠政发〔2009〕18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滨政发〔2009〕14号)和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意义

  在坚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和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平稳有序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完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有利于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投资效益农业,加快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步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近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土地流转规模小、规模经营水平低、流转程序不规范、中介组织不健全等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截止目前,全县尚无一家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流转信息渠道不畅,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配置优化。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作为新形势下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重要任务,促进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健康开展。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要求,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流转主体地位,必须明确流转的主体是农民而不是干部,流转的机制是市场而不是政府,流转的前提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流转的基础是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优化农业资源要素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完善管理服务机制,建立政策激励机制,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动摇的原则。以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市场规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户进行土地流转,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截留、扣缴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

  3.坚持稳妥推进的原则。根据各地的生产力发展水平、非农产业发展程度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状况,分类指导,稳步推进。

  4.坚持有利于保护农民长远利益的原则。确保农民通过土地流转,能够得到长期稳定的收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

  三、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与服务

  鼓励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承包农户委托发包方和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

  (一)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为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协调和服务,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规范、有序流转,各乡镇要以农经站为依托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乡镇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村级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点,设信息联络员,通过开展土地流转信息登记发布、土地评估、合同鉴证、法律政策咨询等工作,为土地流转双方搞好服务。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建设要与农村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建设相结合,设立档次较高、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大厅,配备大屏幕电子显示屏,及时发布土地流转信息,方便群众。今年,县政府将选择部分乡镇先行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创建试点,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开。

  (二)规范流转手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签订规范的书面土地流转合同,使用由市农业部门统一制定的《滨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间自行协商转包的,由转包双方协商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采取委托租赁承包方式流转土地的,可由农户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中介组织统一代理与业主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采取土地股份合作方式流转土地的,由承包户与股份合作社或业主协商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土地互换经营的,应在签订承包户土地互换协议的基础上,再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必须在村委会或乡镇土地承包管理机构监督下签订,同时报乡镇农经站备案。跨行政村的土地流转合同应经公证机构公证备案。一次性流转面积超过200亩的,同时报县农经局备案。

  (三)完善管理制度。流转方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分别报发包方和乡镇农经站备案。乡镇农经站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做好土地流转合同的立卷归档工作。同时,要以实施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全面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工作制度、工作机制和工作规程,确保流转规范有序;以建立流转服务组织和市场为平台,逐步完善和加强土地流转信息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利益关系协调等服务,优化流转外部环境,不断健全流转市场。

  (四)强化指导和服务。各乡镇和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要积极为流转双方提供流转土地供求信息、政策咨询、指导合同签订和流转协调等服务。农业、农机、科研等部门要与规模经营主体建立定点联系制度,优先为他们提供适用农机具、优良品种和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农资部门要优先满足规模经营大户对农资的需求,优先供应,保证质量。农田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允许其按照不超过经营土地面积的0.5%用于建设生产管理辅助性简易设施,其性质按临时建设用地审批与管理,期满后自行复垦。畜牧规模养殖用地按农业用地对待。

  (五)妥善化解流转纠纷。要充分发挥县仲裁庭和乡镇调解委员会的仲裁、调解作用,健全流转纠纷调处机制,依法有序解决土地流转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确保流转纠纷及时化解,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有序流转。

  四、引导发展多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鼓励有资金、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种养大户、工商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科技人员等农业经营主体投资效益农业,以租赁经营等形式连片开发农户流转的土地,建立生产基地,开展规模经营。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投资主体与流转土地的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在土地流转基本条件不够具备、土地仍是农民收入主要来源的地方,要充分发挥种养大户、购销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作用,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通过统一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统一作物布局、统一生产质量标准、统一投入品采购和供应、统一技术培训、统一品牌、统一销售,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

  (一)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鼓励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培育规模经营主体;加快建设乡、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建立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各级涉农扶持项目应向土地流转度高、规模经营好的地方倾斜。

  (二)实行信贷支持。农信社等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农业信贷资金,解决规模经营主体季节性、临时性所需生产经营资金。对于实力强、资信好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

  (三)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大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和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的力度,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并把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与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紧密结合起来,对已形成规模经营的地方,有关部门要优先立项。

  (四)加大对农村劳动力非农技能的培训力度。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劳动力非农技能的培训力度,提高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能力,拓宽就业门路,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向城镇转移,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稳定发展创造条件。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领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并落实好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措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的职能。国土、财税、金融、司法、劳动保障、科技、农机、农资供应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研究制订相应的管理和扶持办法,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惠民县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七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网站地图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