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政发〔2009〕22号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惠各单位:
为加强惠民经济开发区规划管理,维护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秩序,促进经济开发区快速、有序、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惠民经济开发区根据县政府的授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及有关乡镇政府的协助下,全面负责惠民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管理。
二、惠民经济开发区具体规划控制范围是:北至府前街,东至大商沟,南至沙河,西至幸福河。
三、凡今后在惠民经济开发区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报经济开发区审查批准。孙武镇、何坊乡在经济开发区500万元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要符合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在选址前将建设项目评估报告和规范的项目设计方案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把关,方可选址落地。
四、严格控制开发区规划范围内村庄、单位的自建房屋,所在乡镇政府及建设、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冻结规划控制范围内的自建行为,严格禁止乱搭乱建行为。确需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与经济开发区联合审批。严格禁止村街外扩和沿路建设行为。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非法转让控制区域内的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控制区域内的地形、地貌,不得擅自动用规划控制区域内的所有设施。规划控制区内的地形、地貌已由有关部门进行了重新测绘,今后凡不按程序审批擅自建设的,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后果。
六、经济开发区规划控制范围内所属村庄的乱搭乱建行为,由孙武镇、何坊乡人民政府负责督察控制;建设局要严格规划开发区内的审批,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经经济开发区同意批准。国土资源局要严格督察违法违规乱占土地行为。
七、孙武镇、何坊乡和建设、国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与经济开发区密切合作,信息共享,依法从严从快督察处理违章建设行为。
惠 民 县 人 民 政 府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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