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肥料不合格 减产商家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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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2010-03-09 17:04:32 】 【信息来源:惠民大众 | 浏览次数: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 | |
【案情简介】 2008年10月,韩某在某生资门市部以每袋35元的价格,购买某品牌过磷酸钙20袋。购进后,用到自己9亩麦田里,到 2009年3月份小麦返青时,发现生长缓慢,停滞生长,出现苗黄、苗弱、死苗现象。韩某与商家协商未果,来到消协投诉,请求消协调查后,赔偿小麦减产损失2000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县消协受理投诉后,工作人员经过到现场勘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 经对上述过磷酸钙进行鉴定,确认该肥料为不合格。消协认为,经营者销售的肥料,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合格产品而购买,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属欺诈消费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第、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 经县消协调解,经营者一次性付给韩某1000元作为小麦损失补偿。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经营者出售不合格肥料而产生的消费纠纷案例,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把不合格肥料卖给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根据以上规定,消费者因使用经营者销售的不合格肥料造成财产损失,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补偿小麦减产等损失。 惠民县消费者协会发布化肥投诉案例,提醒广大农民朋友购买化肥需谨慎。 在购买化肥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产品标识。每种肥料袋上都应标明产品名称、商标、有效成分含量、净重、标准号、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厂名和厂址。 无厂名厂址、有效成分以及执行标准号的产品不能购买,消费者千万不要贪便宜而因小失大。 2.检验报告单。无论是进口肥还是国产肥都要查看化肥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最好是本地质检部门出具的。一般检验报告单包含有该化肥氮、磷、钾的分别含量,总养分含量及颗粒强度与含水量。总养分是肥料价格的决定性因素,颗粒强度高、含水量低的为好。 然后与其外包装上的标识进行比较,注意看标识的养分偏差,偏差越小越好。 3.化肥中是否含氯,含氯过高,对一些作物有不良的影响,如对蔬菜等作物施用含氯的化肥时轻则影响其品质,重则减产减收。 4.挑选一些信誉较好的化肥经销单位购买化肥,购买时尽量选一些知名品牌或曾经使用过、效果不错的化肥。 5.索要发票或其他购货凭证,记下联系电话。 6.留好样品,为发生消费纠纷时保留好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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