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主题: 惠民县人民政府印发《惠民县行政执法效能评价办法》

  • 发文日期: 2024年11月29日

  • 发布单位: 惠民县人民政府

  • 发布简介:

    惠民县组织召开《惠民县行政执法效能评价办法》政策新闻发布会。会上,惠民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肖云辉、惠民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齐向前、惠民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马丽为大家解读,并回答记者朋友们关心的问题。

发布现场

发布内容

发布人:

惠民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肖云辉、惠民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马丽、惠民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 齐向前

惠民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肖云辉: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很高兴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向大家介绍《惠民县行政执法效能评价办法》。

在大力提升行政执法质量背景下,我县执法人员数量较多,执法衔接事项较多,行政执法评价整体效用有待提升,基层治理中的重难点问题复杂程度高,对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点领域执法检验和评价方式有待规范化。为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提升全县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制定《惠民县行政执法效能评价办法》,自2024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惠民县行政执法效能评价办法》聚焦多个维度、多个方面等进行效能评价,建立执法效能评价指标体系,设定网络检索、数据采集、走访座谈等多种方式手段,具备较强的可行性。

《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一是深化监督贯通,紧扣试点任务。行政执法和监督的质量直接关系法治政府建设成效。在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探索出可复制的特色经验做法等工作上,2024年3月份惠民县被省司法厅确定为工作试点地区。《办法》通过创新执法监督方式,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二是科学建模指标,划分层级赛道。《办法》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和结果,涵盖体制机制运行、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与执行、执法行为规范、执法效果和执法保障等,同时确立各领域行政执法机关的三类“赛道”,形成全县行政执法水平全维度、全时空、全频段的可视画像。

三是公众参与评价,共同监督执法。《办法》要求充分听取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行政相对人、不特定群众及企业代表的意见,保障社会公众通过多种反馈渠道参与,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开展执法效能评价,发挥社会监督能动作用,打造具有惠民县特色的行政执法全民评议机制经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四是创新数字赋能,提升执法质效。《办法》创新提出“场景评价与随机评价相结合、不见面测评与见面测评相结合”,推动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智慧手段,强化网上搜集,减少工作负担。依托惠民县自主建设的“阳光惠企”执法监督平台等,保证工作数据客观准确,鼓励通过物联网、视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扎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

我先简要介绍这些。欢迎记者朋友们提问。谢谢大家!

齐鲁晚报记者:《惠民县行政执法效能评价办法》实施后能带来哪些好处呢?

惠民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 齐向前

《惠民县行政执法效能评价办法》覆盖的评价内容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精神,有效推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实现行政职权、执法领域、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监督全覆盖,有利于推动全县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更顺畅、制度建设更完善、队伍建设更有力、执法行为更规范、执法保障更到位,推进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提升,具备科学性。能够适应提升执法质量的更高要求。

鲁网记者:在行政执法领域,我们关注到了“涉企执法阳光监督改革”这一热词,请问今年惠民县在这方面有哪些亮点工作?

惠民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马丽:

我们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关键一招,全域推进法治领域改革攻坚。我县在全市率先自主打造了“阳光惠企”执法监督平台,以数字化、智能化方式对入企执法检查、参观调研两类行政行为实现全过程线上监管,同时结合行政执法领域“小切口”专项整治、承接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试点县任务等工作,搭建起全维度、全时空、全频段的监督评价渠道,深化监督贯通协调机制,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供重要保障。

惠民县“阳光惠企”执法监督平台覆盖行政执法部门48个、执法人员1312名、执法清单463项,服务市场主体6.1万个。今年以来,受理涉企随意、重复、多头执法问题37件次,入企执法检查频次同比下降58%。全市涉企执法阳光监督改革现场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进会先后在我县召开,惠民县“阳光惠企”执法监督平台先进经验在全市会议上作典型发言。

下一步,县司法局将积极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年行动计划”和《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深化“阳光惠企执法监督平台”推广应用,持续畅通投诉复议、投诉举报、执法反馈评价等渠道,严格涉企执法备案申请,推行涉企包容审慎执法,全面规范涉企执法行为,推动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等试点工作取得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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