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惠民县房票安置实施方案(试行)》进行意见征集的公告
为满足被搬迁群众对安置住房多元化需求,缩短过渡期限,保障被搬迁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惠民县房票安置实施方案(试行)》,经研究修改,形成了公开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8月20日-2025年9月20日
二、联系部门:惠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子邮箱:hmcqb@163.com
邮寄地址:惠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邮 编:251700
联系电话:0543-8607080
互联网平台:http://www.huimin.gov.cn/dczj/dczj/idea/topic_19953.html
惠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0日
惠民县房票安置实施方案(试行)(审议稿)
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安置需求,拓展安置渠道,着力解决安置还房突出问题,维护被搬迁人合法权益,有序推行房票安置,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统筹、自愿参与、公开透明、让利于民”原则,落实政府安置还房主体责任。
二、房票和房票安置
(一)房票。房票是指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搬迁人出具给被搬迁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搬迁人”)重新购置商品房的结算凭证。房票样式统一制定,应载明房票编号、开具时间、搬迁协议编号、被搬迁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房票金额、使用说明等内容。房票采取实名制,持有人为被搬迁人,不得抵押、质押、融资、套现。
(二)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是指搬迁人依法与被搬迁人协商,将相应的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搬迁人的一种安置方式。房票安置是现有货币补偿(安置房回购)、异地安置的一种补充方式,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等价原则。
三、房票安置适用范围
房票政策拟适用于已签订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尚未安置的搬迁户。
四、建立房源超市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对接惠民县新建商品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筹集房票安置房源,建立供被搬迁人便捷、安全、精准选房购房的“房源超市”,将符合条件的房源纳入“房源超市”统筹管理。房源限定为惠民县行政区域内在售新建商品住房。
纳入“房源超市”的房源,应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问题,且为能办理产权的在售新建商品住房。
根据实际情况,对“房源超市”中的房源进行动态调整,满足被安置群众的多样化需求。
五、房票管理和使用
(一)出具房票。根据安置需求,授权运营单位统一印制,房票出具实行实名制,被搬迁人为持有人。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房票核发人,负责房票核发工作。项目实施主体作为房票制发人,具体实施房票制发工作,带有唯一识别码。
房票面值即房票记载的票面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政府回购安置房价格*(1+10%)
政府安置房回购价格:80户型240000元/套,100户型300000元/套,120户型350000元/套,140户型400000元/套。
(二)房票使用期限
“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超过12个月期限未选购房屋的,房票自动失效,自动调整为货币化安置(回购安置房)政策,不计算利息,政府将货币化安置款打入搬迁户预留银行账户,不再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三)房票转让
房票允许实名转让一次,但不得分割转让,且房票记载的原使用期限不变。已转让的房票,不得再次转让。房票转让的,应办理转让手续,并由项目实施主体在房票中记载受让人信息。
(四)房票使用
被搬迁人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房票安置协议,并根据签订的协议确定房票文本内容。
房票安置协议签订后,房票方可生效;项目实施主体向县住建局进行房票生效备案。
被搬迁人或受让人(以下统称“持票人”)在“房源超市”内自主选择房源,在房票有效期内,持票人与所购房屋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价格应以商品房市场价格为准。
房票使用后若有剩余,按剩余金额÷(1+10%)结算;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由被搬迁人自行补足。
(五)房票结算
1.持票人使用房票购房,与房源开发建设单位共同对房票购房信息进行签注。
2.持票人与房源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并完成网签后,房源开发建设单位与项目实施主体办理结算。房票面值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持票人应按照购房合同约定补齐剩余购房款。
3.房源开发建设单位持已签注的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资料,向项目实施主体申请结算,未签注的房票不得结算。
4.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接收结算资料,经核对无误后30日内,将结算资金按规定程序支付。县住建局和属地街道监督房源开发建设单位和项目实施主体按程序进行结算,并在规定日期内完成结算。
5.所购房屋(期房)属于住建部门预售资金监管范围内项目的(含保交楼、保交房项目),应按规定将结算资金拨付到监管账户。
六、政策支持
(一)税费减免
对于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房的持票人,按照《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202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规定,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面值的部分免征契税。
(二)子女入学
被搬迁人使用房票购房的买卖合同和发票,可作为确定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片区内学校的房产依据,具体按照当年教育行政部门政策执行。在新购房屋交付前,保留被搬迁人子女原被搬迁区所在学区入学资格。
(三)装修补贴
在选择房票政策安置后,被搬迁人可享受新购房屋装修补贴,补贴标准按300元/㎡(面积为回购安置房面积)结算,且一套新购房屋只享受一套回购安置房面积的装修补贴。
(四)躲迁费发放原则
房票安置后,被搬迁人协议书上安置房还有剩余的,躲迁费根据协议安置房已安置(包含已分配安置房、房票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的)和未安置情况按照比例发放;经房票安置后,协议上安置房无剩余的,躲迁费不再发放。
(五)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持票人可以按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申请贷款。
七、组织保障
房票安置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县老城建设指挥部统筹协调房票安置工作,县住建局主管房票安置工作,统筹推进房票政策制定、建立“房源超市”及房票系统建设管理;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统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购房登记发证工作;县税务局指导购房缴税工作;县教体局指导教育入学工作;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房票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属地街道负责房票政策宣传、协议签订、社会稳定等工作;各级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保障房票安置依法实施。
八、其他事项
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和政策性奖励,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公示的条件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提供不实信息的,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资格,依法依规移交查处。
被搬迁人实行房票安置后,作为所购买房屋小区的业主享有所在小区的权力,履行其义务,所购买房屋不享受五年免物业费。
《惠民县房票安置实施方案(试行)》草案解读
一、出台背景
我县在解决未安置群众问题过程中采取货币化安置(安置房回购)和未安置群众的异地安置工作,因2020年至2024年县政府已回购安置房873套及群众异地安置积极性不高,导致群众未安置问题效果不佳。为此,将在售房源纳入房票安置,拟通过在沿用货币化及异地安置的基础上新增房票安置方式,满足群众多元化安置需求,拓展安置渠道。
二、制定依据
1、《关于促进住房领域消费的行动计划》
2、《关于促进全市住房领域消费的实施意见》
3、《关于滨州市房屋征收搬迁工作中推进房票安置的指导意见》
三、出台目的
在推进重点民生项目实施的要求下,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转变的新形势,我县通过实施房票安置,可以进一步消化商品房库存,减少安置房管理费用支出。同时,充分满足群众多样化安置需求,改善居住条件,进而增强群众的获得感与幸福感,为安置工作的高效推进提供有力支撑。
四、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定义和范围。房票是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搬迁人给被搬迁人的购房结算凭证。房票安置是将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搬迁人。房票政策适用于已签订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含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但尚未安置的搬迁户。二是保障房源超市选房。由住建局牵头建立 “房源超市”,对接开发建设单位筹集房源,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三是规范房票管理与使用。住建局为核发人,项目实施主体为制发人,房票面值按政府回购安置房价格乘以(1+10%)确定。有效期 12 个月,超期未选购自动失效,转为货币化安置,不计利息。允许实名转让一次,不得分割,转让需办理手续,原使用期限不变。被搬迁人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协议后房票生效,持票人在 “房源超市” 选房,购房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准,房票使用后若有剩余按剩余金额÷(1+10%)结算,票面金额不足由被搬迁人补足。持票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签注房票购房信息,完成网签后,开发建设单位与项目实施主体结算,项目实施主体核对无误后 30 日内支付结算资金,期房若在预售资金监管范围内,结算资金需拨付到监管账户。四是加大组织保障力度。使用房票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面值部分免征契税。购房合同和发票可作为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房产依据,新购房屋交付前,保留原学区入学资格。可享受新购房屋装修补贴,标准为 300 元 /㎡(按回购安置房面积计算)。根据协议安置房安置情况按比例发放,安置后无剩余则不再发放。票面金额不足可按规定申请商业性或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惠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543-8607080
联系人 : 潘永刚
现场咨询地址:征收办205室(惠民县国泰御水街S13幢)
2025年8月20日至9月20日,惠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惠民县房票安置实施方案(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截至目前,《惠民县房票安置实施方案(试行)》未正式出台,征集结果将在《惠民县房票安置实施方案(试行)》正式出台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
惠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