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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371621004377788P/2026-01825
  • 组配分类营商信息
  • 发布机构惠民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文日期2026-05-21
  • 标 题关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有关事项的通知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6-05-21
关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令第802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1〕224和山东省滨州市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专班有关要求,现将我县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投诉受理条件

(一)被投诉人是指因与中小企业发生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争议而被投诉的惠民县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

(二)投诉人是指认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或未在合同约定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其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起投诉的中小企业;

(三)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1.非因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而发生欠款的;

2.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二、投诉电话

投诉电话:0543-5321233  邮箱:myb5321439@163.com

三、投诉所需提供材料

投诉方在投诉时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和事实根据,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具体材料如下:

投诉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复印件)、企业规模类型、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被投诉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类型、企业规模类型、住所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相关事实、证据材料;

(四)投诉事项未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社会调解机构受理或者处理的承诺;

(五)其它必要的事实证据或证明材料(如验收、结算等证明材料,如无此项可不提供)

投诉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通过网络平台投诉需在线填报和上传证明材料,通过邮箱投诉需将以上材料发送到投诉邮箱。

特此通知。

 

 

惠民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5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