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惠民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意见征集的公告
为了加强惠民县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传承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山东省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惠民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起止时间:2026年7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
意见征集方式
电子邮箱:hmxcjj@bz.shandong.cn
通讯地址:惠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城南路85号)
联系电话:0543-5301056
邮政编码:251700
互联网平台:http://www.huimin.gov.cn/dczj/dczj/idea/topic_20630.html
惠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1日
惠民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惠民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惠民县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传承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山东省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与利用,适用本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地段、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特色保护要素,以及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
历史文化名城中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历史建筑、世界自然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滨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惠民县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惠民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惠民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依法依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惠民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和信息化监管,将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畴
(三)惠民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并将监测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惠民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涉及老街区、老厂区、老建筑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开展历史文化资源预先调查,组织专家开展评估论证,妥善保护地形地貌、历史遗存和古树名木。评估论证结果按照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惠民县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机构,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审议保护名录、保护规划等重大事项,其议事规则由惠民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 惠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下列职责: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有关单位或个人做好名城保护管理和建设工作。按照惠民县人民政府组织安排,审查评估、动态监测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利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资源调查。协助惠民县人民政府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申报认定以及历史建筑确定工作。严格执行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专题年度报告制度,将年度保护传承情况和存在问题向本级党委报送专题报告。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文件及山东省、滨州市历史文化保护主管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二)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不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对名城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宣传工作;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将相关保护规划统筹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负责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
(四)县林业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城乡水务、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属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日常巡查、维护、宣传与监督,在开展日常巡查时,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防灾等工作;
(二)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劝阻、依法查处或者告知相关部门查处;涉及重大事件的,应当及时向惠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网格化管理;
(四)及时了解、更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保护利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相关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惠民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本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和建设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规划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该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一条 应重点保护《惠民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以下内容:
(一)惠民历史城区范围为东至东护城河东路和文化东街、南至南护城河南30米、西至西护城河西路、北至武圣路,总面积约354.7公顷;
(二)整体保护历史城区“水环方城”“十字大街”总体格局,保持传统街巷、河道水系的空间形态与尺度,严格控制历史城区及周边建筑高度和空间视廊,优化交通体系,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人居环境;
(三)保护历史城区内惠民故城(古城墙遗址)、孙子书院、英国教会医院与鼓楼历史文化街区等历史真实载体与历史环境,对现存的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古迹实行抢救性保护、修缮,并整治周边环境,重塑历史环境氛围;
(四)保护鼓楼历史文化街区空间格局、文保建筑以及护城河、海子等历史环境要素,保护范围西至西护城河西路,北至武圣路,东至东护城河东路,南至府前街、察院东街,面积99.12公顷;
(五)保护县域范围内具有历史文化传统的历史村镇,以及体现惠民悠久历史文化的古遗址等历史古迹资源;
(六)保护胡集书会、惠民泥塑、武定府酱菜制作技艺、清河镇木版年画、惠民制鼓、魏集驴肉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历史环境及其物质载体。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县、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保护规划以及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应当与村庄规划、详细规划相衔接。
城市交通、市政、消防、人防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惠民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惠民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确定公布后一年内完成保护规划编制。
第十四条 保护规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专家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
第十五条 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和备案。
第十六条 惠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惠民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规范等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并将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和图则使用说明书免费向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提供,用于指导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历史地段等其他保护对象编制保护图则、保护规划或保护方案的,由有关保护对象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编制。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保护责任人
第十八条 惠民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一)惠民历史城区的保护责任人为惠民县人民政府;
(二)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三)国有历史建筑,其管理单位为保护责任人;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对于管理单位、所有权人、代管人或者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历史建筑,其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四)惠民县人民政府对保护对象单独设立保护管理组织的,该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五)保护对象跨镇、街道的,所涉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均为保护责任人,保护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六)其他保护对象或者特殊情况,法律法规对保护责任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的,由惠民县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第十九条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地段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危害历史文化遗产行为及时制止,依法处理或者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三)保持保护范围内环境的整洁美观;
(四)确定专人负责消防、防灾等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及正常使用;
(五)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整治保护范围内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景观;
(六)对濒危或者有损毁危险的保护对象组织抢救性修缮;
(七)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历史文化资源活化利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按照保护图则相关要求使用和维护历史建筑,重点保护体现历史建筑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历史环境要素等;
(二)保障历史建筑安全,确保防灾减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险情及时采取排除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三)转让、出租历史建筑时,双方当事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保护及修缮义务,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保护修缮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业遗产、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等其他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应当落实法律法规规定和惠民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体责任。
第二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
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确需新建、扩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修建道路、桥梁、地下工程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保护对象;
(三)设置户外广告、牌匾、雨棚、空调、连廊、雕塑、环境卫生设施等外部设施或者进行室外装饰装修,应当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四)新建、改造城市管线应当入地埋设,因条件限制无法入地埋设或者需要采用沿墙敷设方式的,应当进行隐蔽或者技术处理,确保符合历史风貌要求;
(五)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惠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
(六)对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符合保护规划的更新改造方案,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等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七条 历史地段的空间肌理及历史环境,历史地段内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相关遗存均应进行保护。在历史地段内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建设活动,应当与历史风貌、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三节 历史建筑
第二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历史建筑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二)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影响历史建筑安全;
(三)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四)遮挡、涂改、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
(五)其他损坏历史建筑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技术方案等相关材料,经惠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与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责任书或者发放告知书,明确保护义务、注意事项、禁止行为、主管部门提供的服务指导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滨州市、惠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
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二条 历史建筑的测绘、档案建立、图则编制及保护标志牌的设置等保护管理工作,按照《山东省历史建筑保护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惠民县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确不具备保护修缮能力的,惠民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进行补助、修缮或者采取置换等措施予以保护。
鼓励聘用传统建筑工匠,采用传统工艺和传统材料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惠民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位置、建成或者形成时间、保护等级和历史文化价值等内容,进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经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确定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其他拟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对象,由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认定列入保护名录。
第三十五条 本县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推荐名录制度,可通过惠民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潜在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城市更新和村镇建设项目预先调查、单位及个人推荐等方式,动态补充保护名录。
第三十六条 惠民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保护推荐名录的推荐对象进行预保护,确定预保护责任人,书面告知其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自保护推荐名录公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预保护对象未纳入保护名录的,预保护措施自行解除。
预保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破坏护对象。
第三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明确安全责任人。确因保护规定的限制,无法达到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由惠民县消防救援大队会同惠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制订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传统村落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消防安全应急保障方案,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当加强消防宣传,组织群众制定消防公约,根据需要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第四章 活化利用
第三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传承与利用,应当坚持以用促保,推进活化利用,传承历史文化。
第三十九条 惠民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第三方运营主体,通过产权转让、置换、委托管理、退租等腾退方式,收购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改造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创新创业空间,以及绿地、广场、口袋公园等公共开放空间,恢复保护范围内的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改善人居环境。
第四十条 对历史文化遗产集中的区域,在符合其历史文化价值、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前提下,惠民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下列产业引导政策,引导优化资源配置:
(一)扶持和培育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以及承载历史文化价值的商业、产业等;
(二)培育产业集群生态,因地制宜引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文化艺术机构、创新型旗舰企业、大师和名人工作室等;
(三)植入小型产业孵化器、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以及共享办公空间;
(四)惠民县人民政府鼓励的其他业态。
第四十一条 鼓励历史建筑引入下列业态进行合理利用:
(一)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民俗文化体验馆、沉浸式展演馆等;
(二)设计事务所、研究所、工作室、文化研究中心、研学基地等;
(三)画廊、书店、工艺品商店等;
(四)酒店、餐饮、民宿、游客服务中心等;
(五)社区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文化活动场所、便利店等。
第四十二条 在不影响历史建筑价值要素的前提下,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可以结合实际使用需求,对历史建筑进行适当室内外空间调整,生产生活设施优化,以及结构、消防、无障碍、节能等方面性能提升。
第四十三条 支持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传统工匠的培养、传统工艺的传承、传统材料的生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县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开展传统技艺专业培训。
第四十四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支持、引导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开设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技术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培养传统技艺人才。
第四十五条 鼓励原住居民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原住居民可以采取房屋、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利用,持续探索以居民为主体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机制。
第四十六条 鼓励政府部门、经营机构等利用先进数字化技术,丰富历史文化资源展示传播方式,展现惠民深厚悠久的文化底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城区,是指历史文化名城中历史文化资源相对集中的区域,一般是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
(二)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三)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能较完整地反映一些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镇和村;
(四)传统村落,是指经国家、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保存比较完整,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的村落;
(五)历史地段,是指经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能够真实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区域;
(六)历史建筑,是指经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
(七)传统风貌建筑,是指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的,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外,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等的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构)筑物。
(八)地名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并传承使用至今的地名及其相关的文化表现形式;
(九)工业遗产,是指在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依法依规认定的工业遗存;
(十)农业文化遗产,是指我国人民在与所处环境长期协同发展中世代传承并具有丰富的农业生物多样性、完善的传统知识与技术体系、独特的生态与文化景观的农业生产系统。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精神,科学推进惠民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县级层面保护管理制度体系,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于2026年 1月开展《惠民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订的调研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中明确要求“要分级落实保护传承体系重点任务,市县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落实保护传承工作属地责任,加快认定公布市县级保护对象,及时对各类保护对象设立标志牌、开展数字化信息采集和测绘建档、编制专项保护方案,制定保护传承管理办法,做好保护传承工作。以及完善法律法规,制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为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五)《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六)《山东省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中明确要求起草惠民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三、《办法》主要内容
保护对象涵盖历史城区(354.7公顷)、历史文化街区(鼓楼街区,99.12公顷)、11处历史建筑、68处文保单位、97项非遗项目及180株古树名木,形成了以孙子文化、黄河文化、红色文化为核心,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交相辉映的历史文化资源体系和“名城—街区—文物—非遗”多层次保护体系。
四、《办法》相较现行规定的主要变化
《办法》应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进行以下制度设计:
一是建立明确的职责分工协调机制。明确县政府全面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细化住建、文旅、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等部门职责分工,明确镇街、村(居)委会日常管理责任,构建"县政府统筹、部门协同、属地负责、公众参与"的管理体制。
二是健全规划实施机制。明确《惠民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法定地位,严格规范保护规划编制、审批、修改程序,对历史城区"水环方城、十字大街"传统格局、鼓楼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核心保护对象提出具体保护要求,确保保护规划落地实施。
三是完善保护管理制度。建立保护名录制度和预保护制度,对潜在历史文化资源实施预保护;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及其具体职责,规范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建设活动管控、日常巡查等管理要求;细化"先调查后建设"制度,对涉及老街区、老厂区、老建筑的城市更新项目强制开展历史文化资源预先调查和评估论证。
四是强化保障措施体系。明确应将历史文化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建立历史文化保护执法联动机制,明确法律责任;制定活化利用引导政策,明确鼓励业态清单,支持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建立专业人才培养、传统工匠聘用、宣传教育等制度,为保护工作提供全方位保障。
解读人:李广新
通讯地址:惠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惠民县环城南路85号)
联系电话:0543-5301056
《惠民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意见征集结果
2026年7月1日—7月31日,惠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惠民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通过网络、座谈会等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内,未收到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实施方案经惠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形成最终稿,报县政府审批。
一、意见收集情况
截至期满,未收到有效意见和建议。
二、采纳情况
无。
在此,衷心希望社会各界建言献策,对我单位工作进行支持。
惠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