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实施主体 | 惠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同级授权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夏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6:00 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 | 办理地点 | 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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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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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镇(乡、街道)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电话: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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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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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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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 无 | 1 | 无 | 其他 | 无 | 是 | 经营许可.doc | 经营许可空白表.doc | |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 无 | 0 | 无 | 其他 | 无 | 是 | 无 | 无 | |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无 | 0 | 无 | 其他 | 无 | 是 | 无 | 无 | |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无 | 0 | 无 | 其他 | 无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现场审核、核准、发照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核准,核准通过打照、发照。 | 承诺日期20个工作日 | 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惠民县司法局 | 惠民县武定府路488号 | 0543-2230148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惠民县环城南路39号 | 0543-5327009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咨询电话 |
解答 | 0543-5059718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电话: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