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山东省滨...

基本编码:HM371621SPJ370116010001

实施编码:11371621MB2855029L4370116010001

事项版本:84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惠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项目股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惠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经济开发区乐安三路288号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西大厅一窗受理E01-E06窗口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批文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关于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省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经济开发区乐安三路288号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西大厅行政审批服务局一窗受理E01-E06窗口
电话:0543-5331604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 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令第68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可能对相邻地区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相邻地区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一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三条:“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和省确定由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 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 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等级的要求; 3、 按照分级审批权限规定,申请事项属于本级环评审批部门审批的权限范围; 4、 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原则和”禁批”和“限批”的具体规定; 5、 符合相关行业和园区规划环评结论; 6、 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7、 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 8、 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9、 选址、选线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可行;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原件 2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可委托技术服务单位编写,也可以自行编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示例样表).docx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 原件 2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根据公众参与情况编制完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示例样表).docx
基础信息表 原件 0 电子 申请人自备 建设单位登陆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智慧监管平台自行下载 基础信息表(示例样表).xlsx 基础信息表(空白表格).xlsx
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示例样表).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受理材料,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当场 材料齐全,提交审核;材料不齐全,告知一次性补齐
审查 审核材料,查看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内容是否准确 当场 审核通过,拟制批复;审核不通过,告知一次性改正
决定 根据申请,出具批复给申请人 当场 出具批复,予以办结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惠民县人民政府 惠民县府前街1号老县委办公楼209室 0543-5312148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惠民县人民法院 惠民县环城南路39号 0543-5327009

中介服务

中介项目服务名称:环境影响评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 “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结果名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常见问题

问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需提供哪些材料?
解答 1、关于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红头请示文件2份并加盖公章; 2、送审版和信息公开版报告书各2份并附电子版光盘; 3、备案文件或其它有效的立项依据(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 4、主要污染物总量确认书(不需要确认总量的不需提供); 5、重金属总量确认(涉铅、汞、铬、镉、砷的重金属建设项目的提供); 6、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区、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核查意见; 7、若在工业园区内,须提供园区的区域规划环评批复文件; 8、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利用预审意见(线路走向或用地性质与城市总体规划不符或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经济开发区乐安三路288号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西大厅行政审批服务局一窗受理E01-E06窗口
    电话:0543-533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