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补领离婚证

基本编码:a19f1693-0f86-437e-9bad-f62e0e10932911371621004377868B
实施编码:11371621004377868B4372011050002
事项版本:12420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实施机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惠民县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3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孙武三路366号惠民县政务服务大厅民政分厅一楼01-02综合受理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离婚证样证.jpe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孙武三路366号惠民县政务服务大厅民政分厅一楼01-02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43-5321523 |
||
监督投诉方式 | 无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发〔2015〕23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发〔2015〕23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发〔2015〕23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婚姻登记处和下级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监督检查。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婚姻登记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居民身份证(内地居民)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将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户籍部门核发 | 否 | 居民身份证样图.jpg | 居民身份证样图.jpg |
居民户口簿(内地居民)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将户口簿中户首页、索引表、当事人个人页复印到1张A4纸上。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户籍部门核发 | 否 | 户口簿样图.jpg | 户口簿样图.jpg |
香港居民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将证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 政府部门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 | 否 | 香港居民身份证.jpeg | 香港居民身份证.jpeg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将证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 政府部门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签发 | 否 | 港澳台湾通行证.jpg | 港澳台湾通行证.jpg |
澳门居民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将证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 政府部门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局签发 | 否 | 澳门居民身份证.jpg | 澳门居民身份证.jpg |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台胞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将证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领事部,香港、澳门中国旅行社 | 否 | 港澳台湾通行证.jpg | 港澳台湾通行证.jpg |
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将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 政府部门核发 | 有关部门核发 | 否 | 台湾居民.png | 台湾居民.png |
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请将个人资料页、签证页、入境章所在页复印到一张A4纸上。 | 其他 | 各国出入境管理局及驻外大使馆或领事馆或其他机构。 | 否 | 护照样本001.png | 护照样本001.png |
居民身份证(受托人)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将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户籍部门核发 | 否 | 居民身份证样图.jpg | 居民身份证样图.jpg |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其他 |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 否 | 授权委托书.jpeg | 授权委托书.jpeg |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其他 | 离婚登记档案或损毁的离婚证等可以证明夫妻关系 | 否 | 离婚证样证.jpeg | 离婚证样证.jpeg |
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 原件 | 2 | 纸质 | 尺寸为3.5cm*5cm,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也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免费照相 | 是 | 离婚照样图 拷贝.jpg | 离婚照样图 拷贝.jp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初审 | 查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 0 | 受理当事人申请或者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
受理 | (一)查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三)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 0 | 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
审查 | 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 0 |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
发证 | 补发婚姻登记证时,应当向当事人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 0 | 将婚姻登记证发给当事人。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政府 | 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孙武六路686号 | 0543-5312148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环城南路39号 | 0543-5327009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可以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吗? |
解答 |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婚姻登记,其在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其在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 |
问题 | 可以委托补领婚姻登记证吗? |
解答 |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
问题 | 姓名变更的,可以补领婚姻登记证书吗? |
解答 | 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
问题 | 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可以补领婚姻登记证吗? |
解答 |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 |
问题 | 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可以补领婚姻登记证吗? |
解答 |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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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孙武三路366号惠民县政务服务大厅民政分厅一楼01-02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43-532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