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抵押登记

山东省滨...

基本编码:HM371621GA370109361366

实施编码:1137162100437785XB7370109361366

事项版本:33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惠民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惠民县公安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市级
办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大济路与乐胡路交叉口县政务服务大厅车辆管理所分厅综合服务大厅2-4号窗口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证照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机动车抵押登记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大济路与乐胡路交叉口县政务服务大厅车辆管理所分厅综合服务大厅2-4号窗口
电话:0543-5320366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第十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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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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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原件 1 纸质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军队、外交部等政府部门核发 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示例样表).jpg
机动车登记证书 原件 1 4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核发 机动车登记证书(示例样表).jpg
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或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原件 1 纸质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多渠道产生。 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或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示例样表).jpg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受理材料,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当场 材料齐全,提交审核;材料不齐全,告知一次性补齐
审核 审核材料,查看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内容是否准确 当场 审核通过,拟制批复;审核不通过,告知一次性改正
办结 根据申请,出具批复给申请人 当场 出具批复,予以办结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惠民县人民政府 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府前街1号老县委办公楼209室。 0543-5312148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惠民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环城南路39号 0543-5327009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机动车抵押登记必须车主本人到场办理吗?
解答 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大济路与乐胡路交叉口县政务服务大厅车辆管理所分厅综合服务大厅2-4号窗口
    电话:0543-5320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