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单位备案

基本编码:7747072d-2a65-45cc-8021-0de080f959961137162100437785XB
实施编码:1137162100437785XB4373009006003
事项版本:12407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治安大队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惠民县公安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大济路377号惠民公安政务综合服务大厅一楼01-07号综合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无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大济路377号惠民公安政务综合服务大厅一楼01-07号综合窗口 电话:0543-5356013 |
||
监督投诉方式 | 无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提交工商登记信息。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营业执照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 是 | 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示例样表).docx | 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空白表格).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接收备案材料 | 接收备案材料 | 0 | 受理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政府 | 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孙武六路686号 | 0543-5312148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环城南路39号 | 0543-5327009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爆破作业单位备案需到哪里办理? |
解答 | 企业到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或县级政务大厅公安窗口办理。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大济路377号惠民公安政务综合服务大厅一楼01-07号综合窗口
电话:0543-5356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