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申报核定

山东省滨...

基本编码:5116ab61-4468-496e-93be-982ba4cb659f11371621MB28572278

实施编码:11371621MB285722784372036030001

事项版本:12414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实施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惠民县医疗保障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经济开发区乐安三路288号惠民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大厅A02-A03社保医保联合窗口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符合办理条件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经济开发区乐安三路288号惠民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大厅A02-A03社保医保联合窗口
电话:0543-5234567
网址:http://bzhmzwfw.sd.gov.cn/hm/icity/consult
监督投诉方式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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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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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缴费单位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核定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原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无.docx 无.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结 审核通过并反馈办理结果 0 反馈办理结果
受理 医保中心受理审核 0 反馈办理结果
申请 单位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申报 0 反馈办理结果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孙武街道环城南路39号 0543-5327009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政府 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孙武六路686号 0543-5312148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单位提交材料后多少日办结
解答 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经济开发区乐安三路288号惠民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大厅A02-A03社保医保联合窗口
    电话:0543-5234567
    网址:http://bzhmzwfw.sd.gov.cn/hm/icity/consu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