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

基本编码:f4b3e476-3ce2-435f-a098-caa411e768c611371621MB2855803D
实施编码:11371621MB2855803D4370717005001
事项版本:12419.0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惠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服务股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惠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经济开发区乐安三路288号惠民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东大厅投资建设项目服务区F07竣工验收综合受理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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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登记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经济开发区乐安三路288号惠民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东大厅投资建设项目服务区F07竣工验收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43-5331070 网址:http://bzhmzwfw.sd.gov.cn/hm/icity/consult |
||
监督投诉方式 | 无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第十四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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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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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第十四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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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特殊情况证明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其他 | 政府部门出具、申请人自备、其他来源渠道 | 否 | 特殊情况证明材料(示例范本).docx | 特殊情况证明材料(空白样表).docx |
可享受政策优待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退役军人优待证等由相关政府部门出具 | 否 | 可享受政策优待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示例范本).docx | 可享受政策优待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空白样表).docx |
工作、财产及居住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其他 | 不动产权证等由相关政府部门出具,发票等由申请人自备 | 是 | 工作、财产及居住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示范范本).docx | 工作、财产及居住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空白样表).docx |
收入证明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其他 | 政府部门出具、申请人自备、其他来源渠道 | 是 | 收入证明材料(示例范本).docx | 收入证明材料(空白样表).docx |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由公安部门核发,结婚证、离婚证等由民政部门核发,离婚判决书、离婚裁定书等由人民法院出具 | 是 |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示例范本).docx |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空白样表).docx |
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及公民信息查询授权书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及公民信息查询授权书(示例范本).docx | 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及公民信息查询授权书(空白样表).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家庭线上或线下提交申请材料。 | 0 | 无 |
初始受理 | 受理部门(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 0 | 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其他需要审核事项。 |
联合审核 |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0 | 经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进入公示环节;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
公示 | 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 | 0 |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转入下一环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并申请复核的,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 |
办结 | 根据前几个环节的办理结果进行资格审批。 | 1 | 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发出通知并向社会公开。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政府 | 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孙武六路686号 | 0543-5312148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环城南路39号 | 0543-5327009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经济开发区乐安三路288号惠民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东大厅投资建设项目服务区F07竣工验收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43-5331070
网址:http://bzhmzwfw.sd.gov.cn/hm/icity/consu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