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山东省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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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11371621MB285740354370715010002

事项版本:12419.0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惠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经济开发区乐安三路288号惠民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西大厅不动产登记C7-C14窗口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证照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不动产权属证书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不动产权属证书.pdf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经济开发区乐安三路288号惠民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西大厅不动产登记C7-C14窗口
电话:0543-5362334
网址:http://bzhmzwfw.sd.gov.cn/hm/icity/consult
监督投诉方式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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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发布令号(文号) 国土资规〔2016〕6号发布,自然资函〔2021〕242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9.1 首次登记 9.1.1 适用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9.1.2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9.1.3 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6 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7 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9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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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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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1、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受理条件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原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由申请人提供 建筑物区分.jpg 建筑物区分.jpg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缴纳税费后,由税务部门提供或通过系统共享获取电子版。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pdf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pdf
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具备测绘资质的公司出具的相关测绘报告。 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pdf 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pdf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jpg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jpg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jpg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jpg
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情况进行审查、登记后,颁发给不动产权利人用于证明其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书或证明。 不动产权证书示例.pdf 证书空白样本.pdf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申请人身份证明.png 申请人身份证明.png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其他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 不动产申请书首次示例.pdf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pdf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缮证发证 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1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审核登簿 审核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1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申请受理 依据申请事项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1 符合申请条件的接受申请。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政府 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孙武六路686号 0543-5312148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环城南路39号 0543-5327009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业务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解答 0543-3186131
问题 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需要多长时间?
解答 1个工作日。
问题 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是否收费?
解答 收费。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经济开发区乐安三路288号惠民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西大厅不动产登记C7-C14窗口
    电话:0543-5362334
    网址:http://bzhmzwfw.sd.gov.cn/hm/icity/consu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