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退费

基本编码:18689bee-8941-4037-9d64-4a93abfd7ca9113716210043778841
实施编码:1137162100437788414372014920003
事项版本:12415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实施机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惠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2,3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经济开发区乐安三路288号惠民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大厅A02-A03社保医保联合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退费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经济开发区乐安三路288号惠民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大厅A02-A03社保医保联合窗口 电话:0543-8197093 |
||
监督投诉方式 | 无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人社字〔2022〕3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第一款 退费分全额退费和个人账户清退两种情形。全额退费是指清退单位和个人缴费本金及补收时产生的滞纳金或利息;个人账户清退是指清退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跨省跨制度转入的利息。 第六条 第一款 全额退费包括以下情形: 1.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退休时间存在争议,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减员,继续缴费的。 2.灵活就业人员按年或按季缴费后,又在单位就业,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文书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发生重复缴费,职工选择清退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时间段的。 3.灵活就业人员在服刑期间(含折抵刑期的羁押期)缴费的。 4.用人单位吊销、注销或宣告破产后,用人单位继续缴费的。 5.全日制高等院校及技工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 6.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申请延长缴费后,超出最低缴费年限继续缴费的。 7.合同制工人(含临时工、待业等)不符合国家和省连续工龄认定条件,也没有法院关于存续劳动关系的判决,但已缴纳(含补缴)《劳动法》实施之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 第七条 第一款 个人账户清退包括以下情形: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时,发现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存在重复缴费的。 2.实施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归集时,发现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存在重复缴费的。 3.用人单位以存续劳动关系为由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后又以劳动关系不存在为由申请退费的。 4.用人单位与职工劳动关系已终止(含劳动合同到期、解除等),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减员,继续缴费的。 5.参保人员在职死亡后,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减员,继续缴费的。 6.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退休时间不存在争议,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减员,继续缴费的。 7.参保人员服刑期间(含折抵刑期的羁押期),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减员,继续缴费的。 8.灵活就业人员按年或按季缴费后在单位就业,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含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造成重复缴费,职工选择清退以企业职工身份缴费时间段的。 9.全日制高等院校及技工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以企业职工身份缴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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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人社字〔2022〕3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第一款 退费分全额退费和个人账户清退两种情形。全额退费是指清退单位和个人缴费本金及补收时产生的滞纳金或利息;个人账户清退是指清退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跨省跨制度转入的利息。 第六条 第一款 全额退费包括以下情形: 1.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退休时间存在争议,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减员,继续缴费的。 2.灵活就业人员按年或按季缴费后,又在单位就业,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文书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发生重复缴费,职工选择清退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时间段的。 3.灵活就业人员在服刑期间(含折抵刑期的羁押期)缴费的。 4.用人单位吊销、注销或宣告破产后,用人单位继续缴费的。 5.全日制高等院校及技工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 6.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申请延长缴费后,超出最低缴费年限继续缴费的。 7.合同制工人(含临时工、待业等)不符合国家和省连续工龄认定条件,也没有法院关于存续劳动关系的判决,但已缴纳(含补缴)《劳动法》实施之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 第七条 第一款 个人账户清退包括以下情形: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时,发现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存在重复缴费的。 2.实施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归集时,发现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存在重复缴费的。 3.用人单位以存续劳动关系为由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后又以劳动关系不存在为由申请退费的。 4.用人单位与职工劳动关系已终止(含劳动合同到期、解除等),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减员,继续缴费的。 5.参保人员在职死亡后,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减员,继续缴费的。 6.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退休时间不存在争议,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减员,继续缴费的。 7.参保人员服刑期间(含折抵刑期的羁押期),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减员,继续缴费的。 8.灵活就业人员按年或按季缴费后在单位就业,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含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造成重复缴费,职工选择清退以企业职工身份缴费时间段的。 9.全日制高等院校及技工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以企业职工身份缴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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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厅发〔2019〕9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七、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下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予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从其被清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继续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按照一定比例逐月进行抵扣,直至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全部退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待遇的,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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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厅发〔2019〕9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七、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下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予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从其被清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继续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按照一定比例逐月进行抵扣,直至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全部退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待遇的,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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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部规〔2016〕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 《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部规〔2016〕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 《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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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全额退费包括以下情形: 1.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退休时间存在争议,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减员,继续缴费的。 2.灵活就业人员按年或按季缴费后,又在单位就业,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文书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发生重复缴费,职工选择清退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时间段的。 3.灵活就业人员在服刑期间(含折抵刑期的羁押期)缴费的。 4.用人单位吊销、注销或宣告破产后,用人单位继续缴费的。 5.全日制高等院校及技工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 6.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申请延长缴费后,超出最低缴费年限继续缴费的。 7.合同制工人(含临时工、待业等)不符合国家和省连续工龄认定条件,也没有法院关于存续劳动关系的判决,但已缴纳(含补缴)《劳动法》实施之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 个人账户清退包括以下情形: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时,发现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存在重复缴费的。 2.实施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归集时,发现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存在重复缴费的。 3.用人单位以存续劳动关系为由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后又以劳动关系不存在为由申请退费的。 4.用人单位与职工劳动关系已终止(含劳动合同到期、解除等),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减员,继续缴费的。 5.参保人员在职死亡后,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减员,继续缴费的。 6.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退休时间不存在争议,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减员,继续缴费的。 7.参保人员服刑期间(含折抵刑期的羁押期),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减员,继续缴费的。 8.灵活就业人员按年或按季缴费后在单位就业,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含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造成重复缴费,职工选择清退以企业职工身份缴费时间段的。 9.全日制高等院校及技工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以企业职工身份缴费的。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灵活就业人员退费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网上下载 | 是 | 灵活就业人员退费申请表.png | 灵活就业人员退费申请表.pn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结 | 灵活就业人员发起退费申请。 | 5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退费业务办结。 |
审核 | 审核灵活就业人员退费申请。 | 5 | 通过、不通过 |
受理 | 灵活就业人员发起退费申请。 | 0 | 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政府 | 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孙武六路686号 | 0543-5312148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环城南路39号 | 0543-5327009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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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43-8197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