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备案

山东省滨...

基本编码:ce5af4bd-6c1c-4381-9cfd-b32dd7103dfb1137162100437785XB

实施编码:1137162100437785XB4373009006002

事项版本:12408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治安大队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惠民县公安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备案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大济路377号惠民公安政务综合服务大厅一楼01-07号综合窗口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大济路377号惠民公安政务综合服务大厅一楼01-07号综合窗口
电话:0543-5356013
监督投诉方式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二条 第三款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二条 第三款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营业执照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示例样表).docx 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空白表格).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接收备案材料 接收备案材料 0 办结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政府 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孙武六路686号 0543-5312148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环城南路39号 0543-5327009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如何备案?
解答 企业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或行政大厅公安窗口办理备案。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大济路377号惠民公安政务综合服务大厅一楼01-07号综合窗口
    电话:0543-5356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