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备案

基本编码:fdf83a2b-1eb9-4718-8e01-fe2a1c1d6ddd11371621004377788P
实施编码:11371621004377788P4373058001001
事项版本:12412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服务业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惠民县发展和改革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经济开发区乐安三路288号惠民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西大厅一窗受理E01-E06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XX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XX融资担保公司XX变更备案的通知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经济开发区乐安三路288号惠民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西大厅一窗受理E01-E06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经济开发区乐安三路288号惠民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西大厅一窗受理E01-E06窗口 电话:0543-5321605 网址:http://bzhmzwfw.sd.gov.cn/hm/icity/consult |
||
监督投诉方式 | 无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金监发〔2020〕1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即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全省融资担保公司和省外融资担保公司来鲁设立分支机构的准入、退出;负责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审批;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政策的制定;负责省属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负责指导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负责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作。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含省外融资担保公司驻鲁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负责省内融资担保公司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负责指导所辖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负责建立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工作机制;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变更后的事项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等有关规定: (一)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 (二)变更名称; (三)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四)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变更住所(经营场所); (六)变更营业范围; (七)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抄报的备案文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金监发〔2020〕1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全省融资担保公司和省外融资担保公司来鲁设立分支机构的准入、退出;负责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审批;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政策的制定;负责省属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负责指导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负责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作。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含省外融资担保公司驻鲁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负责省内融资担保公司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负责指导所辖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负责建立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工作机制;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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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金监发〔2020〕1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即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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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银保监发〔2018〕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或者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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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金监发〔2020〕1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即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全省融资担保公司和省外融资担保公司来鲁设立分支机构的准入、退出;负责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审批;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政策的制定;负责省属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负责指导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负责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作。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含省外融资担保公司驻鲁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负责省内融资担保公司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负责指导所辖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负责建立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工作机制;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变更后的事项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等有关规定: (一)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 (二)变更名称; (三)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四)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变更住所(经营场所); (六)变更营业范围; (七)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抄报的备案文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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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银保监发〔2018〕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或者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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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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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股权转让协议书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暂无 | 申请人自备 | 暂无 | 是 | 变更股权转让协议书 (示例).docx | 变更股权转让协议书.docx |
新增股东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暂无 | 申请人自备 | 暂无 | 是 | 新增股东证明材料 (示例).docx | 新增股东证明材料.docx |
营业场所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暂无 | 申请人自备 | 暂无 | 是 | 营业场所证明 (示例).docx | 营业场所证明.docx |
公司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暂无 | 申请人自备 | 暂无 | 是 | 公司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报告 (示例).docx | 公司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报告.docx |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暂无 | 申请人自备 | 暂无 | 是 |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示例).docx |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docx |
关于变更备案的请示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暂无 | 申请人自备 | 暂无 | 是 | 关于变更备案的请示 (示例).docx | 关于变更备案的请示.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结 | 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融资担保公司下发备案通知 | 2 | 是否下发备案通知 |
受理 | 对申请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通知申请人进行整改落实。 | 14 | 是否通知整改 |
申请 |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合规。接收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 2 | 是否受理申请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政府 | 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孙武六路686号 | 0543-5312148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环城南路39号 | 0543-5327009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哪些情况需要变更备案? |
解答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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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经济开发区乐安三路288号惠民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西大厅一窗受理E01-E06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经济开发区乐安三路288号惠民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西大厅一窗受理E01-E06窗口
电话:0543-5321605
网址:http://bzhmzwfw.sd.gov.cn/hm/icity/consu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