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生育医疗费支付)

基本编码:a8dec064-b558-486f-9b8b-96fce97ce09111371621MB28572278
实施编码:11371621MB285722784372036031002
事项版本:12413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实施机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惠民县医疗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经济开发区乐安三路288号惠民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大厅A01医保通办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拨付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经济开发区乐安三路288号惠民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大厅A01医保通办窗口 电话:0543-6977521 网址:http://bzhmzwfw.sd.gov.cn/hm/icity/consult |
||
监督投诉方式 | 无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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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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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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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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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2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一)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二)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三)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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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2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一)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二)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三)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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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提供符合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业务个人承诺书1份 | 无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个人承诺书.docx | 个人承诺书.docx |
医院收费票据;住院、门诊费用清单,出院记录(诊断材料),门诊病历原件或复印件;对涉及住院并发症等难以界定情形,提供住院病历;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医院收费票据;住院、门诊费用清单,出院记录(诊断材料),门诊病历原件或复印件;对涉及住院并发症等难以界定情形,提供住院病历; | 是 | 出院记录样式.png | 出院记录样式.png |
参保男职工无工作配偶生育提供无工作个人承诺书1份 | 无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个人承诺书.docx | 个人承诺书.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1.参保单位或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办材料;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结算、拨付。 | 拨付 | 10 | 拨付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政府 | 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孙武六路686号 | 0543-5312148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环城南路39号 | 0543-5327009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经济开发区乐安三路288号惠民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大厅A01医保通办窗口
电话:0543-6977521
网址:http://bzhmzwfw.sd.gov.cn/hm/icity/consult